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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35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7:40
物买买 LOTHING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是否已经注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物买买 LOTHING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