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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6794号“我愿意亲子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8: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61号
申请人:深圳中汇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6794号“我愿意亲子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93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我愿意”,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愿意亲子之家”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我愿意亲子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