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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3460号“圣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65号
申请人:河南省圣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3460号“圣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5648239号“圣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车等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圣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