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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2382号“良造文创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08号
申请人:西安恒沙金栗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2382号“良造文创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起源于“大秦良造文创发布及文博IP孵化平台”项目,申请商标独创性及显著性极强,是国内首家针对文博文创细分行业的一站式垂直服务平台,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729352号“大良造”商标、第42498694号“大良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秦良造文创网的起源、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备案证书、网站截图、荣誉证据、大事记、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良造文创网”为纯文字商标,申请商标“良造文创网”与引证商标一、二“大良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良造文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