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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7757号“MR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5: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31号
申请人:南京迈佳锐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7757号“MR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459号“MR 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39822号“M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55944号“M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578083号“MR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销售协议及收款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外文字母“MRP”,与引证商标一“MR P.”、引证商标二“MR·P”、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MR.P”、引证商标四“MR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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