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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8675号“ORISCI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13号
申请人:傲锐赛思生物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8675号“ORI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4102968号“ORI”商标、第16078723号“ORIMEDIA”商标、第31573837号“骜睿汽车ORIGINAL RETROFOT INTELLIGENCE ORI”商标、第31938428号“骜睿汽车ORI ORIGINAL RETROFIT INTELLIGENCE”商标、第64955085号“ORRI摇篮18”商标、第29606478号“奥利诺科 ORIN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注销,我局对其注销申请已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注销,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ORISCIENCE”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发票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开发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ORISCIENC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