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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2843号“Thread 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97号
申请人:哨兵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2843号“Thread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并未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HREAD”词典检索结果、商标评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Thread”可译为“线;螺纹”等,申请商标“Thread X”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Thread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