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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55926号“YYD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42号
申请人:余姚市登辉纺织配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55926号“YYD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8181号“运动烩YUN DONG HUI Y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38407号“羽道会Y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53015号“YD1H2 YOUNGFATIONH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YYD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YD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YYD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