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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219号“TERRA 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7:40关于国际注册第1672219号“TERRA 7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88号
申请人:SKY FISH,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盖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219号“TERRA 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26114号“Tera”商标、第19762971号“Tera7”商标、第61122157号“Terra Hood”商标、第13238973号“TERRAPRO”商标、第55987596号“5716 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设计和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沟通关于商标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单词释义;例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经公证的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人提供的同意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实际使用中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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