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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9488号“田园磨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0: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38号
申请人:东营驰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9488号“田园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1845732号“田园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71658号“田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904391号“田园小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781224号“奶牛星球 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757761号“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74767号“田园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52453号“新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774207号“和平 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540125号“田园露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20527号“田园小铺RURAL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198797号“田园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871629号“田园肥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6353570号“田园鲜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342293号“田园鲜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252062号“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004995号“田园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工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九、十一、十三、十四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十二、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十二、十五、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田园磨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