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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2805号“美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27号
申请人: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嵊州市共创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2805号“美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6904号“美多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的“多”字,属于艺术设计,并没有改变汉字的基本机构,不易造成误读,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并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多部分专卖店实拍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多”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