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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8947号“MONEY SHO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68号
申请人:上海乐焙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8947号“MONEY SHO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16481号商标、第9932247号商标、第18761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排名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MONEY”、“66MONEY.CO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ONEY SHOPS”可译为“钱商店”,申请商标使用在商业橱窗布置等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ONEY SHO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