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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2057号“陶博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2: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50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国信城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2057号“陶博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存在其独特的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资料;产品图片;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陶博城”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陶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