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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8155号“SUPERBE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3: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04号
申请人:重庆舒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8155号“SUPERB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188713号“嘻哈英熊SUPER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可译为“超级跳动”,指定使用在心率监测设备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SUPERB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