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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28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9:21关于第646528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0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2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8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导航仪器、视听教学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话线、电子芯片、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汽车导航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汽车导航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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