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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3107号“老五 馋嘴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3: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75号
申请人:刘美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3107号“老五 馋嘴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3305号、第55844183号、第34343412号、第8510439号、第24779866号、第11699931号、第11844947号、第7667883号、第66926794号、第55855050号、第10020159号、第66213245号、第34334480号、第62038295号、第3167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三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35、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老五 馋嘴鱼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