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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2773号“ROBO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78号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2773号“ROBO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5582号“ROBOCAR”商标、国际注册第1316451号“ROBOCAR”商标、第24702617号“ROBOBUS”商标、第60426354号“ROBODRIVE”商标、第59397955号“ROBOSALE”商标、第60529353号“ROBOWHE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正在办理引证商标一的转让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尚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机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打气筒、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ROBO 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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