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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54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6:10关于第660654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66号
申请人:上海芯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5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508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90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366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39428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靓點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