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76047号“靓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6: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97号
申请人:石棉靓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6047号“靓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8747号“点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靓點及图”与引证商标“点靓”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防腐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靓點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