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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7547号“九丰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6: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25号
申请人:方群英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7547号“九丰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6641号“九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91000号“九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41273号“玖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九丰甄选”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九丰”及引证商标二、三“九丰”、“玖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九丰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