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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4901号“潘家下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88号
申请人:三都县寿遐面条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4901号“潘家下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与本案申请日期相同的在第35类申请注册的“潘家下司”商标已予初步审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亦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采购单、送货单、销货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潘家下司”指定使用在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潘家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