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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29339号“易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05号
申请人:杭州易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洞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9339号“易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1942号“易造”商标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段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