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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8263号“板栗传承 来一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1: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47号
申请人:马天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8263号“板栗传承 来一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除“糖炒栗子”以外的商品中,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板栗”,使用在除“糖炒栗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板栗传承 来一点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