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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2105号“幸运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97号
申请人:未来生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2105号“幸运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98672号“幸运企鹅”商标、第38840198号“幸运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无效宣告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体现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亦不存在夸大商品功能特点的情形,不存在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食用燕窝;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蛋;奶昔;食品用果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蛋;奶昔;食品用果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除“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蛋;奶昔;食品用果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外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幸运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