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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4779号“ANT RESEAR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9: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1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4779号“ANT RESE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特定的含义指向,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特征,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2500号“快来加 51ANTS.COM及图”商标、第15349108A号“ANT及图”商标、第31360722号“蚂蚁享租 ANTLEASE及图”商标、第41114261号“ANT及图”商标、第14258024号“ANT INDUSTRY及图”商标、第48310729号“ANTSNETWORK”商标、第52515651号“蚁算 ANTS CALCUL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的系列金融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间已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使得申请商标一经推出就具有识别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带有“ANT”商标的商标档案;关于“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六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