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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27858号“完美潮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96号
申请人:河北亲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7858号“完美潮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361254号“完美潮”商标、第51423191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4986412号“完美 PERFECT”商标、第55192698号“完美”商标、第56283516号“完美 PERFECT”商标、第56312335号“完美”商标、第52497400号“完美 PERFECT”商标、第61129265号“P 完美 PERFEC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均已无效, 引证商标二、四、七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已驳回。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的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在音、形、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的核定服务则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完美潮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