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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60565号“珠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1: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50号
申请人:北京珠博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云超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4560565号“珠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733556号“珠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珠博”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且二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的“珠博”商标明显知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珠博”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官方网站信息材料;
2、行业服务合同书及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文玩评级专业委员会分期缴纳会费协议书材料;
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材料;
4、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鉴定聘请书及昌图县公安局古榆派出所介绍信材料;
5、以“珠博评级”、“珠博评级玉器”、“北京珠博入盒可信度”的检索结果信息材料;
6、申请人及“公博钱币鉴定公司”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截图材料;
7、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材料;
8、被申请人微信号及快手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材料;
9、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文玩评级专委会首届“收藏品评级师”水平登记钱币课程研修班合影材料;
10、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之间视频对话录屏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珠博”区别显著,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字号“珠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河北古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0日止。2022年4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钱币鉴定、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收藏品鉴定、组织文物鉴定活动等。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申请人颁发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鉴定、评估、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等。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3在案佐证。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昌图县公安局古榆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提供了天珠鉴定、瓷器真伪鉴定、“荷叶洗、玄纹瓶、刻花瓷碗”真伪鉴定服务。私藏天下、哔哩哔哩、网易、华夏收藏网等媒体对申请人古珠玉评级鉴定服务进行了报道宣传。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在案佐证。
5、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被申请人曾委托申请人对其佛像进行评级。被申请人在其微信、快手自媒体平台自称其是收藏品评级师、钱币鉴定评级师,主营业务为接收收藏品的评级鉴定价值评估服务等。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和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至事实5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曾为被申请人及其他案外人提供了古玩、瓷器、艺术品的鉴定服务。相关媒体亦对申请人的古珠玉评级鉴定服务进行了报道宣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珠博”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首饰估价;钱币估价;邮票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币鉴定;艺术品鉴定”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货币交易;贵重物品存放;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珠博”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规定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珠博”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珠博”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该条款对其主张予以审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首饰估价;钱币估价;邮票估价”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货币交易;贵重物品存放;典当经纪”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货币交易;贵重物品存放;典当经纪”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珠博”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珠宝估价;首饰估价;钱币估价;邮票估价”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