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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16279号“巴斯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1: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33号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外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弘化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0616279号“巴斯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巴斯夫”商标在化工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7731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第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13694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42162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信息材料;
2、申请人“巴斯夫”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巴斯夫”商标的报道材料;
4、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行业地位证明函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清洁剂工业用酶制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鞣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化学品领域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化工行业的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巴斯夫”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化学用酵素;表面活性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鞣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用酵素;表面活性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森林用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巴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