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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2157号“钛迩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5: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68号
申请人:浙江钛迩赛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2157号“钛迩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质量分析报告及钛白粉买卖合同;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恩送货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钛”,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钛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