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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45165号“茶子柒CHAZIQ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7: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57号
申请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家佳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第50345165号“茶子柒CHAZI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627470号“子柒”商标、第26247775A号“李子柒”商标、第30843127号“李子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被申请人明确已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实施了一系列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证据;2、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3、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4、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的在先姓名“李子柒”尚可区分,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主张的姓名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茶子柒CHAZI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