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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3052号“和合万家 HEHEWAN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33号
申请人:贵州和合万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3052号“和合万家 HEHEW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4622号“和润万家”商标、第8795289号“和润万家 HERUNWANJIA 及图”商标、第15975440号“和合万佳 HEHEWANJIA”商标、第10570615号“和万家 HEWANJIA”商标、第33859050号“和合世家”商标、第49865622号“和暖万家”商标、第13264862号“H”商标、第10646014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区别明显,且在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整体标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技术方案合同封面照片、名片照片、纸杯照片、企业系统页面照片、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依法申请续展且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六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虽称其已长期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六相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不同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不予评述。
三、申请人企业名称为“贵州和合万家科技有限公司”,且“和合万家”本身无特殊含义。综虑,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和合万家 HEHEWANJI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