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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392471号“酷动训练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2: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宿迁思远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2471号“酷动训练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50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报道、官方微博截图、报名入口及相关报道、销售页面及用户评论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4392471号第35类“酷动训练营”注册商标,原第243924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名下有知名的“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复审商标“酷动训练营”是淘宝网平台上推出的夏日促销活动,申请人已经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包含其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提交证据)
1、申请人、“淘宝网”百度百科介绍、淘宝网官网截图及APP下载数据;
2、“酷动城”平台销售截屏,宣传视频,报名入口及“酷动城”“酷动训练营”相关媒体报道、商家入驻协议、卖家培训活动、商品销售页面级用户评论等;
3、无效宣告裁定书;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淘宝店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是关于“酷动城”“酷动训练营”平台销售相关截屏及媒体报道等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3、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没有关联性。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酷动训练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