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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34586号“TOPHA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2: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正堂光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芝开利空调(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4586号“TOPHA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03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说明书、订购合同、收据、发货单、收货单、物流单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灯”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复审商标为其独创,为其长期持续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已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并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依据其提交的证据裁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书;
2、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说明、公司宣传册及网站介绍;
3、2019至2021年的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说明、公司宣传册及网站介绍;订购合同及收据、发货单、收货单、物流单据。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4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说明均显示了复审商标的LED灯具,订购合同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无发票佐证,收款收据、发货单、收货单、物流单据均属于自制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授权河南明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沃公司)使用。证据2中的产品及包装图片、产品说明显示了复审商标的LED等灯具商品。证据3中2019至2021年期间的《订购合同》、《供货合同》、《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明沃公司销售了复审商标的LED灯具、路灯、线性灯等照明装置及灯具产品。综上,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明沃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LED灯具、路灯、线性灯等照明装置产品上进行了销售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LED灯具、路灯、线性灯等照明装置产品功能用途相类似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实验室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供水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实验室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TOPH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