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650954号“DZ.T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3: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30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留成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61650954号“DZ.T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知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商,“d'zzit”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65184号“d'zzit”商标、第15023912号“d'zzit”商标、第42042187号“dzz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多件商标抄袭“小时代”、“格林童趣”,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在先裁定及判决;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及认证证书;
4、相关报道及宣传推广资料;
5、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书;
6、店铺图片;
7、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纳税、市场份额资料;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童鞋、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DZ.TT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d'zzit”、“dzzit”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d'zzit”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DZ.T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