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044016号“HEYD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4: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盛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佩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44016号“HEYDA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19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1.发光式电子指示器;2.配电箱(电);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4.断路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信号发射器;2.感应器(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网申):
1、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发票、付款凭证;
2、产品照片、产品标签、标识;
3、使用说明书;
4、工作服、名片照片;
5、被申请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2919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了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发光式电子指示器;2.配电箱(电);3.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4.断路器”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电子信号发射器;2.感应器(电)”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合同、清单、照片等证据指向了控制柜等商品,未指向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非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电子信号发射器;2.感应器(电)”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HEY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