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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65177号“淘生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4: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1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枫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51665177号“淘生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632063号“淘”商标、第34043313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4240190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1号“淘!我喜欢”商标、第10364560号“淘创意”商标、第7747343号“淘资讯”商标、第8945897号“淘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淘字相关资料、“淘宝网”网络查询资料、在先案例、“淘宝”在售服务信息、被申请人抄袭模仿商标的介绍、相关侵权诉讼案件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荣誉资料、媒体报道、参与公益的资料、淘宝网介绍资料、调研报告、审计报告、宣传资料、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与引证商标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企业荣获多项荣誉,争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带“淘”字商标并非申请人独创,含该文字的商标被多人注册和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无权对该文字进行垄断。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恶意,相反,申请人通过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干扰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站截图、荣誉证书、战略合作协议及打款截图、合同、授权书、打款截图、售合同及发票、活动照片、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淘生意”,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淘宝”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与各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及确权案件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具有恶意之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的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淘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