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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54977号“IVIOEI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5: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91号
申请人:摩恩公司 引证商标受让人: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树武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37054977号“IVIOEI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6668281号“MOEN”商标、第8758190号“M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259881号、第3016275号、第3459002号“MOEN”商标、第911596号、第3016273号、第3458997号“摩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水龙头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的英文与申请人商号“MOEN”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卫浴品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历史背景及公司的介绍;
2、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及授权协议;
3、申请人“摩恩”、“MOEN”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列表及部分注册证;
4、申请人的审计报告;
5、申请人“摩恩/MOEN”商标产品的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所获荣誉、国图检索报告、受保护记录等证据;
6、被申请人产品不合格通报、被申请人侵犯他人商标权被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联店铺走访的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家具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首页还引证了第8191651号“MOEN”商标、第10022002号“摩恩MOEN厨卫质尚 和谐尽享及图”商标、第11736562号“摩恩MOEN及图”商标、第22015326号“M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二、九至十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玻璃架(家具)、浴室用橱柜(家具)、镜子(玻璃镜)、镜子托架、座椅、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洗澡盆、水龙头及其备用件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原所有人为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经核准已转让给富俊水创新有限责任公司。
3、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1、16、20、21、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约28件,其中包括第60562339号“金福好太太”商标、第61327591号“AARPCVV”商标、第48054826号“摩尔泰”商标、第59989656号“小牧神浴”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卫浴品牌近似的商标。
以被申请人为法人及经营者的广东摩恩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蓝琼陶瓷厂的经营范围包括卫浴配套产品的销售、陶瓷卫生洁具的加工等项目。申请人提交的走访被申请人关联店铺的公证书中店铺照片显示,店铺牌匾中将争议商标“IVIOEIV”与“摩恩卫浴”共同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IVIOEIV”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九至十二中“MOEN”相比较,其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柜、家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架(家具)、浴室用橱柜(家具)、镜子(玻璃镜)、镜子托架、座椅、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IVIOEIV”与申请人商号“MOEN”字母构成存在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眼镜等商品领域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金福好太太”、“AARPCVV”、“摩尔泰”、“小牧神浴”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卫浴品牌近似的商标,且在实际使用时将争议商标与“摩恩卫浴”标识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同行业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对此,被申请人未答辩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难谓正当或合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IVIOE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