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52948号“御泉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06: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61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市绿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0652948号“御泉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商标、第105075号“玉泉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资料、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御泉樽”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玉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御泉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