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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37274号“亿航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6: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邯郸市亿航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邯郸市越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37274号“亿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754号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持续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厂区照片、参展照片;2、广告合作协议及发票;3、产品试验报告;4、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放行通知书。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5、微信朋友圈截图;6、自行车、电动车采购指南及详情页;7、河北著名商标企业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海关备案查询结果、申请人官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脚踏车车轮;三轮脚踏车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2、4、5、6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3的产品试验报告亦无法证明相关商标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7无法确定其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是否具有关联。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亿航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