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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18702号“美心诺 MEIXN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2: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81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芜湖芸芒家居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46318702号“美心诺 MEIXN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申请人“美心”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635588号“美心偙朗”商标、第37525690号“美心·梵特MEIXIN F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所获荣誉、认证证书、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等;3、宣传推广证据、相关报道等;4、审计报告;5、销售证据;6、申请人商标信息;7、维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具门、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美心及图”商标于2008年被我局认定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美心”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防盗门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美心诺”与引证商标二“美心偙朗”、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美心梵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有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美心诺 MEIXN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