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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53127号“东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07号
申请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53127号“东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49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罐头;鱼罐头;蔬菜罐头;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冬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蔬菜色拉;泡菜;烹饪用蔬菜汁;腐乳;食用腌黄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蔬菜色拉;泡菜;烹饪用蔬菜汁;腐乳;食用腌黄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鱼罐头;蔬菜罐头;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东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