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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730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3:43
啄木鳥(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2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8375号“啄木鳥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8377号“TUCANO INTERNAZION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79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79832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49189号“啄木鳥TUC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336436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短期内注册几十件商标,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属于恶意注册,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不正当竞争。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确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也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啄木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