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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8326H号“ANCH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5: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38326H号“ANCH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8号
申请人:NEW ZEALAND MILK BRAND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8326H号“ANCH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88430号“力加 清爽 ANCHOR ASIA PACIFIC BREWERIES LTD.及图”商标、第14533213号“力加 冰啤 ANCHOR ICE DOUBLE ICE BREWED SINCE 1933及图”商标、第29392131号“锚”商标、第147717号“锚”商标、第11688428号“力加 ANCHOR LITE”商标、第51413871号“她主播 SHE ANCHOR”商标、第15693014号“力加 清爽 SMOOTH TASTE LITE ANCHOR SINCE 1933”商标、第15693013号“力加 清爽 ANCHOR SMOOTH TASTE 1933”商标、第11688427号“力加 ANCHOR LITE SMOOTH TASTE”商标、第7743095号“清爽 PREMIUM QUALITY ANCHOR LITE BREWED WITH THE FINEST INGREDIENTS FOR SMOOTH REFRESHING LIGHT TASTE ASIA PACIFIC BREWERIES LIMITED”商标、第15768584号“ANCHOR SINCE 1854”商标、第11688433号“力加 清爽 ANCHOR ASIA PACIFIC BREWERIES LTD.”商标、第51747015号“ANCH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四、十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十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十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可可、调味饮料粉、纯素热巧克力、粥、冻酸奶甜点、食用冰、纯素冰淇淋、冷冻果汁、冷冻饮品(食用冰)、冰淇淋、以冻酸奶为主的零食小吃、冻酸奶混合粉、冻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ANCHOR”,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调味饮料粉、纯素热巧克力、粥、冻酸奶甜点、食用冰、纯素冰淇淋、冷冻果汁、冷冻饮品(食用冰)、冰淇淋、以冻酸奶为主的零食小吃、冻酸奶混合粉、冻酸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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