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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09757号“语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5:3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秭归县语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振
申请人因第19909757号“语晗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17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了在指定期间内在“蜂蜜”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内在核定商品上有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2、门头照片;3、微信朋友圈截图、活动现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饺子;谷类制品;豆粉;冰淇淋;蜂蜜商品上。
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9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门头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活动现场照片均未体现“蜂蜜”商品,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蜂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蜂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语晗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