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439090号“奥冠交通科技 AOGUAN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7:15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39号
申请人:淄博奥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9090号“奥冠交通科技 AOGUAN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4562号“奥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35231号“奥冠AO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2162号“AO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5类服务上与第5511498号“奥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814339号“稷兴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7类服务上与第5511500号“奥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奥冠”、“AOGUAN”,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奥冠”,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OGUAN”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第12类商品、第35类和第37类服务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