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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44023号“诣工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7: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诣工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贺贺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4023号“诣工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52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2452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产品检验报告;
3、购销合同、销售协议、快递单、提货单及收款收据;
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
5、印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6、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网站截图;
7、微信朋友圈截图;
8、销售发票2张;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申请人产品符合相关送检要求,证据5为产品印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行为本身不能证明标识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经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4中购销合同、销售协议所涉及的销售金额较大,但并无销售发票佐证上述商业行为已真实履行,仅凭快递单、提货单、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自制性证据难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6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网站截图并未体现商品的销售情况。证据7微信朋友圈截图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8中两张销售发票的开票时间早于本案指定的三年期间。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诣工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