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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62449号“至简主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7: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彦茹
委托代理人:济南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雪梅
申请人因第24162449号“至简主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658号决定,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个体工商户执照;2、产品标签、包装定制记录;3、产品实物、商品包装及标签的图片;4、订购协议及交易记录;5、转账记录;6、店铺照片及视频。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复审阶段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清理占用商标资源、缺乏使用意图的垃圾商标,对于确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人,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就本案而言,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与“至简主义”相关的产品实物图片、订购协议、交易记录、店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于“至简主义”商标在“服装、上衣、裙子”的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上衣、裙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类似的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腰带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上衣、裙子、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至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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