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21690号“闽之南MIN ZHI 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56号
申请人:闽南日报(漳州)新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1690号“闽之南MIN ZHI 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南”字虽存在一定变化,但并不是不规范汉字,不会影响公众对该汉字的解读,且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申请商标中“南”字的书写方式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且据商标网显示,含有“南”字类似书写方式的商标也被予以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中“南”字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中的“南”字投入宣传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相关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闽之南”及对应的汉语拼音组成,其中“南”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闽之南MIN ZHI 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