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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3830号“东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28: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13号
申请人:海芙(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3830号“东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东息”为申请人独创,其经艺术设计,呈现图形化效果,不会使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产生错误认知,并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东息”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经过长期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三、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东息”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