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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5319号“闽粤佳宴 闽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1: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71号
申请人:上海徽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5319号“闽粤佳宴 闽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907331号“粤佳商务酒店YUEJIA BUSINESS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82766号“闽粤茶MINYUE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80926号“闽粤农家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934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872651号“闽粤西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并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闽粤”与引证商标一“闽粤茶”、引证商标二“闽粤农家海鲜”均含“闽粤”二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闽粤佳宴 闽粤及图